当前位置:政策文件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协: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培育和发展 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